植物蛋白飲料杏仁乳(露)標準
植物蛋白飲料杏仁乳(露)標準
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標準 QB/T2438-99 1999-12-01實施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植物蛋白飲料---杏仁乳(露)的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和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以杏仁為原料,經加工、調配后,再經高壓殺菌或無菌包裝制成的乳濁狀植物白飲料。
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/T1533-86杏仁仁 GB2760-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4789.26-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、罐頭食品商業無菌的檢驗。
GB/T5009.5-95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方法 GB/T5009.6-95食品中脂肪的測定方法 GB7718-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/T10786-89罐頭食品的ph測定 GB/T10790-89軟飲料的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 GB/T10791-89軟飲料原輔材料的要求 GB/T12143.1-89軟飲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測定方法折光計法 GB16332-1996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 3 技術要求 3.1 原輔材料 3.1.1 杏仁仁應符合 GB/T1533的要求。 3.1.2 其他原輔材料應符合GB/T10791的規定 3.2感官要求 感官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 QB/T2439-99 3.3 凈含量負偏差
單件定量包裝凈含量負偏差不得超過表2的規定,同批產品平均凈含量不得低于標簽上標明的凈含量。 3.4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。 3.5 微生物指示 罐裝產品微生物指標應符合商業無菌,其他包裝應符合表4的規定
表1 項目 要求 色澤 呈乳白色或微灰白色 氣味與滋味 具有杏仁仁特有的香氣與滋味,無異味 外觀 呈均勻狀的乳濁液,久置后允許有少量沉淀,但經搖勻后仍呈原有的均勻狀態 雜質 無肉眼可見的外來雜質 表2 凈含量QmL 允許負偏差 % mL 100~200 4.5 - 200~300 - 9 300~500 3 - 500~1000 - 15
表3 項目 要求 可溶性固形物(20℃,按折光計)% 清淡型 濃甜型 ≥4.0 ≥8.0 蛋白質 % ≥0.8 脂肪% ≥1.0 pH(20℃) 6.0~8.0 食品添加劑 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砷(以As計)mg/L ≤0.2 鉛(以Pb計) mg/L ≤0.3 銅(以Cu計) mg/L ≤5.0
表4 項目 指標 菌落總數cfu/mL ≤100 大腸菌群MPN/100mL ≤3 致病菌(系指腸道致病菌和致病性菌) 不得檢出 霉菌、酵母cfu/mL ≤20 4試驗方法 4.1感官 4.1.1氣味與滋味 開啟包裝容器后,立即嗅其香氣,品嘗其滋味,檢驗有無異常氣味與滋味。
4.1.2色澤、外觀及雜質 將包裝容器內的樣品搖勻后,倒入無色透明的容器內,置于明亮之處,觀察其色澤、外觀及雜質。
4.2凈含量在溫度(20±2)℃條件下,將搖勻的樣液沿量筒壁緩 慢倒入量筒中,1min后,讀其容積數。
4.3理化指標 4.3.1可溶性固形物按GB/T12143.1的方法測定。 4.3.2蛋白質按GB/T5009.5的方法測定。 4.3.3脂肪按GB/T5009.6酸水解法的方法測定。 4.3.4pH按GB/T10786的方法測定。 4.3.5砷、鉛、銅按GB16322的方法測定。 4.4微生物指標按GB16322的方法檢驗。 5檢驗規則 5.1組批生產線、班次、規格相同的產品為一批。 5.2出廠檢驗 5.2.1產品出廠前,應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。檢驗合格后,出具合格證書,并在包裝箱內(外)附有簽署質量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。
5.2.2抽樣方法和數量 每批隨機抽取15罐(瓶、盒)。 6罐(瓶、盒)用于感官、凈含量、蛋白質、pH的檢驗狖凈含量測定3罐(瓶、盒)狚;3瓶(盒)用于菌落總數、大腸菌群的檢驗;另6罐(瓶、盒)留樣備用。罐裝樣品微生物指標的取樣量按商業無菌的規定執行。
5.2.3出廠檢驗項目 感官、凈含量、可溶性固形物、蛋白質、pH、菌落總數、大腸菌群為必檢項目,其他項目作不定期抽檢。
5.3型式檢驗
5.3.1型式檢驗每季度或一個生產周期進行一次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:
a)更改主要原輔材料或更改關鍵工藝;
b)長期停產后,恢復生產時;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。
5.3.2抽樣方法和數量 任一批隨機抽取15罐(瓶、盒)。 6罐(瓶、盒)用于感官、凈含量、理化指標的檢驗狖凈含量測定3罐(瓶、盒)狚;3瓶(盒)用于微生物的檢驗;另6罐(瓶、盒)留樣備用。罐裝樣品微生物指標的取樣量按商業無菌的規定執行。
5.3.3型式檢驗項目 應包括本標準要求的全部項目。 5.4判定規則 5.4.1出廠檢驗判定 出廠檢驗結果中感官、凈含量、可溶性固形物、蛋白質、pH如有不符合本標準時,對不合格項目從該批中加倍抽樣復驗。復驗結果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,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。菌落總數、大腸菌群不符合本標準或商業無菌不符合GB4789.26 的規定時,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。
5.4.2型式檢驗判定 除凈含量以外,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時,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。凈含量有一罐(瓶、盒)負偏差超過允許負偏差或平均凈含量低于標明凈含量,允許對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樣復驗,如仍有上述情況之一,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。
6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 6.1標志 產品的標簽與標志除應符合GB7718,GB/T10790第4章的規定外,還應標明可溶性固形物和蛋白質的含量。
6.2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GB/T10790第5章的規定及相應的衛生要求和管理辦法。
6.3運輸、貯存運輸貯存應符合GB/T10790第6章的規定,并不得接近熱源,防止冰凍。
6.4保質期 6.4.1符合 6.3的規定時,保質期:金屬罐裝不少于12 個月,玻璃瓶裝不少于3個月;紙塑鋁復合軟包裝不少于6個月。
6.4.2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自行規定不少于6.4.1規定的保質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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